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书面请假,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请假时间最长为7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14日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学院招生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若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含录取后新患疾病)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时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经查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新录取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入学的,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批准后,予以保留入学资格。新录取学生有一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机会,期限为1年,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申请入学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院对新入学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学籍注册后,学生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可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学院对在校生进行学年注册,对毕(结)业生进行学历注册。
第七条学生从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应在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学年注册。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交齐本学年应缴费用后,须于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学籍注销应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学籍注册、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在校学习证明等)的标注。
第八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进行学年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考试纪律
第九条学生培养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教学环节和课外教育活动的学分设置,学生须参加相应的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籍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原则上采用考查方式。一门课程开设两个以上学期(含两个学期)的,每个学期须单独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学期考核成绩评定:
(一)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的评定:采用平时成绩(占4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60%)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均按百分制记分,60分合格;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的评定:B类课程(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分为理论和实践两个部分的考核,实践部分考核成绩不低于总成绩的40%。C类课程(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中军事技能训练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并记载;岗位实习考核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并记载;综合实训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合格。
第十二条必修课统一安排在期末复习考试时间进行考核,选修课在课程结束前由任课教师组织考核。
笔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或紧急重大事由不能参加必修课考核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可办理缓考。事前未来得及请假,事后需持有关证明补办。
学院在下一学期补考时间段内组织缓考学生考试,考试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补考不得申请缓考。成绩不合格者,该门缓考课程需重修。
选修课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课程结业考试:
(一)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学时四分之一的;
(二)因个人原因缺课学时(含旷课和请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平时成绩为0分的;
(四)作业或实验报告抄袭别人,且情节严重、拒不悔改的。
有上述情况者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因欠交作业或实验报告导致平时成绩为0分的,待补齐作业或实验报告后,经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参加补考。其他情况由教务处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学生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而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0”。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该门课程允许重修。
第十六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严重程度对学生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该门课程重修。
第十七条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必修课考核不合格者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3周,不得申请缓考。补考合格的成绩按“60分”分记载;补考不合格的重修,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二)军事技能训练考核不合格的,应于下一年重修;
(三)岗位实习考核不合格的,可申请重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在校学习期间,公安类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非公安类专业学生不允许转入公安类专业。
第十九条非公安类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入非公安类其他专业:
(一)一年级学生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且第一学年修读的课程总评成绩全部合格的;
(二)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转入其他专业有利于其继续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五)因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无法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
转专业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学生被录取后,如因疾病等原因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由非公安类专业转入公安类专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自治区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转学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二)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拟转入学校培养要求,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四)因转学需重修的,所需教育成本费用由学生本人负担。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转入的学生在原学校学习的课程,若与学院课程相同,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可不再重修,其已取得的成绩予以承认;与学院课程不同、成绩不及格课程,由教务处安排重修。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治疗、休养须中止学习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请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学期结束前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病休学学生凭医院诊断证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学院审批,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未办完离校手续擅自离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医疗费及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学院审批,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若该专业不连续招生,可改学其他专业;
(二)凡未办理复学手续而擅自入学跟班上课者,学校均不予承认;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的,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六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经补考后,一学期不及格必修课程学分达5学分(含)以上的学生,给予“学业警示”。教务处制作学业警示通知书,由学生所属大队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并邮寄给学生家长。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必修课经补考后获得学分未达到本学期应修学分1/2(含1/2)以上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四)不履行请假手续,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属大队提出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或由教务处提出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形填写《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学籍变动审批表》并逐级审批即可),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属大队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校内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之内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由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交本人,教务处注销该生电子学籍,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四)学院不负责退学学生的安置。
第三十三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生完成学业,由学生所属大队对其德、智、体、美、劳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并填写毕业相关材料,与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学籍表和成绩表一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离校者,自取得结业证2年内,可于每学期第1教学周内提出重修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后,应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八条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学院应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因转学、休学、退学等发生学籍变动的,须填写《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学籍变动审批表》(见附件一),并逐级审批。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办理变更,填写《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学生信息变动审批表》(见附件二),并逐级审批。
第四十一条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备案。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院有权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填写《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补办毕业证明书审批表》(见附件三),逐级审批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